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删去“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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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28 天津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鉴于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的高端需求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审议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主要是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并强调草案“不反对”生产有机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汇报了草案修改情况。 李重庵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不够清楚。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需要由法律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为明确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使其与本法规范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同时,保留草案中有关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指导性规定。 责任编辑:刘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