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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禁分重点非重点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32 金羊网-新快报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新华社电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针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了调整———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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