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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6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0:03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反映强烈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

  ■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

  ■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

  ■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

  ■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谋求不正当利益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

  当前存在的6大问题

  周济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县级教育预算向农村学校倾斜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发放教科书以外的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

  不得编排设置重点班

  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公布

  草案同时规定,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注营养指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汇报了草案修改情况。

  鉴于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的高端需求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审议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主要是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并强调草案“不反对”生产有机农产品。

  李重庵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不够清楚。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需要由法律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为明确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使其与本法规范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同时,保留草案中有关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指导性规定。

  审计发现问题需有“回音”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蒋黔贵说,针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研究认为,审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应提请本级政府处理。(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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