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济: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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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0:15 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尚晓宇) 在2月2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向会议作出说明。 此次修订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学校安全、教科书编写等方面。周济强调:“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
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草案首先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不能划分重点学校,也不得设置重点班 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目前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并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 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规定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师资方面,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如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等方式,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 学校安全首次写进法律,学校收费受到严格限制 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也首次将学校安全写进了法律。草案对学校的设置、校舍的检查维修、校园周边的环境、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学校的安全制度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对学校收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学校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