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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拍卖不写进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1:31 长沙晚报

  本报讯 去年12月22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结合听证会和多方面意见,该办法草案先后两次修改,日前,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草案总条文由85条精简为58条。

  机动车责任仅作原则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51%以上的责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立法听证会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成为争议的焦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听证会陈述人提出:“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明确,要体现公平原则。”

  省人大内司委也建议对机动车承责51%以上的赔偿比例具体化。省人大法制委审议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比较复杂,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也不太好认定,地方要细化有一定难度。建议参照北京等地的做法作原则规定,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车牌拍卖没有法律依据

  无论在常委会审议期间,还是听证会上,机动车号牌都是争议的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刑法室负责人认为,机动车号牌拍卖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不宜由法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认为,我省有的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在拍卖机动车号牌,对筹措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措施由政府规定更妥当。并对此提出两种修改方案,即: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具体规定;部分机动车号牌可以实行有偿使用面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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