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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定新规严打“双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1:42 青年时报

  《深圳商报》供本报消息 为从重从快打击“双抢”,广东省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单位近日联合签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文件。

  七种情形按抢劫罪处理

  《意见》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按抢劫
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7、驾驶车辆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由于抢夺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以适用死刑,因此《意见》的出台将加大对“飞车抢夺”的打击力度。

  抢夺500元即构成犯罪

  《意见》还明确和统一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意见》规定: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对于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是五百元到两千元,广东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了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为五百元,体现了从重从严打击“双抢”犯罪活动的精神。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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