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解读 学校禁分重点非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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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1:45 新华网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 据介绍,《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于1999年由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1年11月,我国签署了这一公约。经审核,公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批准公约有助于打击境外反华势力资助我国境内包括“三股势力”在内的恐怖主义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展示我国反恐决心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符合我国的利益。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准备。昨天的会议审议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经费保障 公办学校逐步免收杂费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资源配置 学校禁分重点和非重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学校设置 曾被判刑者不得聘用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 素质教育 督导禁以升学率作标准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教育经费 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教师问题 平均工资水平有规定 草案规定,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其他规定 编排设置重点班被叫停 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据新华社 相关动态 城市户口迁移限制将放宽 据新华社消息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昨天表示,要进一步消除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杜青林是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汇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要着力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完善支农长效机制。要重点加快建立两方面支农机制。一是要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投入机制。二是要加快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机制。 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审计出来的问题应有“回音”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表示,此规定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解读】蒋黔贵说,针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审计署研究认为,审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应提请本级政府处理。 来源: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