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可先委托人民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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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3:51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近日,上海高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目的和宗旨,对委托调解的原则、范围、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市委副书记刘云耕强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应由立案庭在当事人咨询或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告知当事人关于开展诉前调解的有关规定,征询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审前、审中调解的,应由相关业务庭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填妥委托书并将起诉状副本复印件转交人民调解组织。 《意见》还规定,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对于符合法院规定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持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案件。 [相关链接] 委托调解的范围包括8类民事纠纷: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作者:□记者 王凤梅 通讯员 黄建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