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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车抢夺最高可定死罪 抢500元算数额较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粤公检法联手出台《意见》,重拳打击“双抢”犯罪

  本报讯记者胡军、通讯员粤法新报道:“飞车抢夺”具有特定情形可按抢劫罪处理,最高刑罚可适用死刑!昨天下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副院长陈华杰透露: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三家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从重从快打击“双抢”。该规定明确提出,驾驶车辆
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

  从重从严惩处“两抢”犯罪

  据会议透露,近年来,抢劫、抢夺案件在广东省持续高发,连续三年年均增长达17.37%,2003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双抢”案件64301件、96881人,共判处罪犯84607人,占罪犯总数的36.22%。“双抢”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指导意见》将近年来颁布的打击“双抢”犯罪的多个司法解释以及省公、检、法制定的有关意见进行梳理、归纳、汇集,并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提出适应广东省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统一执法尺度,体现从重从严惩处的精神。

  让“飞车抢夺”者闻风丧胆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共八条,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凡是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只要具备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按抢劫罪定罪处罚。陈华杰表示,该条主要是针对全省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危害的广泛性、法律适用的争议性作出的专门规定,以突出“飞车抢夺”案件与一般抢劫、抢夺的特殊性,更加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解决了“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区别问题,明确了对“飞车抢夺”中的部分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由于抢夺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以适用死刑,这条规定,足以让‘飞车抢夺’者闻风丧胆。”陈华杰说。

  对“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该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陈华杰表示,2005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新的《指导意见》采纳了最高法院《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500元算“数额较大”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和统一了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抢夺数额较大;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是数额巨大;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巨大。

  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他人入住时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陈华杰强调,公、检、法等政法机关通力合作,今后将对严重扰乱治安环境的车站、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出租屋等地点的“双抢”犯罪和“飞车抢夺”、入户抢劫等案件进行重点打击。加大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

  新闻链接:可定抢劫罪的七种飞车抢夺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抢夺犯罪八个从重处罚情

  构成抢夺罪,具有以下八种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抢夺老年人财物;

  2、抢夺未成年人财物;

  3、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

  4、抢夺残疾人财物;

  5、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6、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

  7、除按抢劫罪论处之外的飞车抢夺;

  8、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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