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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偷窥女浴室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23:04 四川新闻网

  (本网记者 蒋亮 刘侠) 四川新闻网记者2月26日从成都市公安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据悉,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以及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有较多新特点。此外,法规还将诸如偷窥女浴室和使用假文凭等行为归入违法行为。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未经许可刻制公章的行为,则将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

  此外,对于偷窥、偷拍、窃听和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公众场合跳艳舞、参与聚众淫乱等行为,将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很多人可能完全想不到的是,将住房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也将被处以罚款。据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就规定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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