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证机构须有两名以上公证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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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1:26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梁虹 据新华社北京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公证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记者26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分为总则、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7条。按照《办法》,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等五项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