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办法述职述廉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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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1:29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新华社26日受权全文播发了《办法》和《规定》。
《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