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禁聘有精神病史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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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1:40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进行规定时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依法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建造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与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距离:易燃易
草案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鉴定;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针对此前发生的一些校园安全事故,草案特别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