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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之一党员领导要被诫勉谈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04 海峡都市报

  N新华

  本报讯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暂行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暂行办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出现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暂行办法》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暂行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暂行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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