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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辱妇女心生恨 私自报复刑加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1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砀山县程庄镇的农妇李红因被本村村民张虎强奸,而心中怀恨,但她不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私自持尖刀将张虎刺伤,最终由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并被砀山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红的丈夫吴保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虎医疗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6000元。

  2004年5月2日下午2时许,张虎窜至被告人李红家中,将其奸淫,李红遂产生报复之
念。2004年7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红手持一把尖刀赶至同村一村民家中,向正在此处观看他人打牌的张虎连刺两刀,造成张虎脾脏破裂切除。后经法医鉴定,张虎的伤情属重伤。此事发生后张虎在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计支付医疗等费用5750.4元。被告人李红被羁押期间,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鉴定,作出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定李红有精神病分裂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李红刺伤张虎归案后,在办案民警讯问其刺伤张虎的原因时,李红才说出张虎以前对其强奸的事实,公安机关才将张虎传讯、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因遭受强奸,而产生报复杀人之念,持单刃尖刀刺杀被害人。但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李红杀人未遂,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因吴保是被告人李红的监护人,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虎和李红均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玉景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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