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学生不得只看成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13 新晚报 | |||||||||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田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启发式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为保证素质教育落在实处,草案规定,对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 草案同时强调,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