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证机构需具备“五大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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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41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26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分为总则、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7条。该办法对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公证执业区域;规范公证机构的名称;各级司法行政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公证机构管理制度上的空白,对构建科学、有效的公证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公证业的依法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设公证机构需具五大条件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 根据办法,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五项基本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按照该办法,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有: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等等。 禁止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