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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45 新京报

  须加入公证协会接受执业监督,《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综合新华社电 司法部日前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指出,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
关审核批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办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3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六项行为被禁止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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