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要被诫勉谈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3:23 重庆晨报

  中纪委中组部出台暂行办法,要求在七种情况下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据新华社2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七种情况应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按照暂行办法,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不得对反映问题人追查报复

  《办法》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