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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3:40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并指出,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设立公证机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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