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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被击毙”案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3: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64岁的陕西残疾老人姜云春讨债被击毙,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姜云春的儿子姜伟表示,下一步他将考虑刑事控告发布击毙其父命令的兰州警方负责人。姜伟是在2月25日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寄来的《行政裁定书》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市公安局所实施的行为,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这意味着经过一年多时间,案件依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姜伟无奈地说,“事发后,我从兰州市公安局一直反映到公安部,行政诉讼的公司也打到了终审,可是没有看到一点点希望。现在,父亲的遗体还在兰州冰冻,我没有办法停下来。下一步我将到兰州市检察院,考虑刑事控告发布击毙其父命令的兰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昨日,姜伟表示,打工凑够上高中的女儿的学费后,他将再次启程到兰州开始新一轮诉讼。

  专家建议

  家属可申请刑事赔偿

  “讨债被击毙”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认为,姜云春被击毙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此警方的击毙行为就不能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假想防卫”。

  “如果兰州警方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客观上存在过失,造成人员死亡,这种情况涉嫌过失犯罪;如果兰州警方既无故意也无明显过失,但客观上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属于意外事件。即使是意外事件,警方也有义务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就“讨债被击毙”案件的诉讼程序,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革峰建议,姜云春的家属可通过刑事赔偿来讨回公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姜云春的家属可据此请求兰州市公安局进行刑事赔偿。

  事件回放

  讨债被击毙 身上无炸药包

  2004年9月26日,家住西安姜云春到兰州市东岗东路甘肃省文联家属院503房间, 向房主张凤林讨债。随后,张凤林的妻子向兰州警方报案,称姜云春说自己怀揣炸药包,不给钱就会引爆炸药包。

  接警后,兰州市警方立即包围了甘肃省文联家属院,在3处布置了狙击手。当天下午4时20分许,姜云春在得到张凤林的部分还款后走出503房间,兰州警方向姜云春鸣枪并将其击毙。事后,警方在姜云春身上未发现爆炸物。2004年11月19日,姜云春的儿子姜伟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兰州市公安局使用武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赔偿损失50.38万元。6日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姜伟不服,于2004年11月28日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14日,甘肃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答复姜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审理此案。2006年2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裁定。 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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