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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4:20 深圳商报

  司法部日前制定颁布《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严禁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
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公证管理实践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记者26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分为总则、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7条。

  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按照办法,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此外,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根据办法,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检查“四大问题”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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