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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4:32 山西日报 | |||||||||
司法部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据新华社电 (记者李薇薇)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颁布《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日前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据新华社电) 司法行政机关重点监督检查“四大问题” 据新华社电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这是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照这个办法,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实施监督。 这个办法要求,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