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形象工程要被诫勉谈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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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5: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中纪委、中组部制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7种情况: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