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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超失误生残儿 母亲追讨生育选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5: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B超显示腹中胎儿发育正常,哪知生下来的竟是个重症肢残儿,产妇吴秀秀悲伤不已。由于协商未果,母子俩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获1.8万元精神损失费。吴表示不服,昨日,其父向重庆市高院递交申诉状。

  B 超“失职”生下残儿

  2001年8月,江津人吴秀秀和綦江小伙何宝贵喜结良缘。次年4月,吴怀孕了。为让孩子过上好日子,夫妻俩双双到福建一皮鞋厂打工。不久,吴患了重感冒,遂回到老家。考虑到皮鞋厂可能有污染,怕对胎儿造成了不良影响,吴先后3次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市二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在当年9月27日和10月7日的两次常规检查中,大夫诊断“宫内发育迟缓”。一周后,吴做了B 超检查,医院出具的报告单载明: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报告单右下角,大夫写有“住院”二字,但未开住院手续。

  2002年11月15日,吴秀秀在永川市万寿镇卫生院生下了一个男婴,在产室外满怀喜悦等待了几小时的家人一看到婴儿,顿时如五雷轰顶:孩子肢体严重缺失,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部分全都没有,左脚只有2根脚趾,右脚膝盖以下部分缺失!

  二审法院判赔1.8万

  2003年11月6日,吴秀秀母子俩以剥夺生育选择权为由,向永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二医院分别给付精神抚慰金各20000元,并承担因误诊而造成的孩子今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依赖费等共计20余万元。庭审期间,为证明孩子系自己所生,吴秀秀花3500元钱作了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发现胎儿畸形而没有发现,报告单内容过于简单,存在一定过错,侵害了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吴本人错过了最佳检查期,且没有遵照医嘱住院诊治,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孩子残疾与B 超漏诊并无因果关系,遂判决由市二医院赔偿吴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秀秀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法院认定,医院对吴的生育权选择权侵权事实成立,但吴未遵医嘱“住院”诊治也有一定过错,遂在原判决基础上追加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亲子鉴定费由医院承担,驳回吴的其他上诉请求。

  继续申诉索讨公道

  吴仍不服,向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申请抗诉。检方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一中院随后再审此案,维持二审原判。昨日,吴的父亲吴云维专程赶到重庆,向市高院提起申诉。老人说,外孙小强已经3岁了,很聪明,已经能背好多儿歌了,但他们没送他去幼儿园,怕别人歧视他、欺负他。老人称,要把官司打到底,为女儿和外孙讨回公道。

  文/图记者徐建实习生程睿

  相关案例

  B超失误生残儿医院赔55万

  福建人文女士怀孕后,一直由漳州市医院提供产前保健服务。但怀孕期间进行的5次B超检查中,均未能正确显示胎儿的完整情况。生下肢残儿后,文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以文生出残疾女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文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有侵害结果的发生,使文未能生出肢体健全的婴儿,使文一家遭受长期痛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04年9月3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漳州市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55278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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