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罚款“宽严”幅度最多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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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5: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今起开通热线86969110,倾听您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看法 我省去年审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施行。昨日,省交警总队针对《实施办法》中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作了权威解读。如果您对《实施办法》有什么看法和意见,本报今起开通热线86969110倾听您的心声。
罚款幅度不超过50元 《实施办法》在罚款处罚执行标准上秉承了《道法》以教育为主,同时在具体设置上还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突出重点管理,对与道路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施以重罚。 (二)符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以中等偏下为基准。 (三)缩小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权。 权威解读:《实施办法》授予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权,一般只有50元的幅度,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又给了执法民警视情区别对待的空间。 立法管理非机动车 我省非机动车拥有量很大,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近年来增长迅速。以成都市为例,仅去年一年就新增电动自行车27万余辆,到目前为止已近50万辆。目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正积极向省政府法制办汇报,争取将非机动车登记种类、载人规定等问题纳入省政府明年的立法计划。 权威解读:非机动车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条例在管理,处理起来难度也很大,市民也有很多意见。为了让非机动车管理更合法,今年将会把其纳入立法计划。以后执法时就有法可依。 违法信息应及时告知 根据我省存在大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人员拒不执行罚款处罚决定,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现场对机动车驾驶员以往的违法信息和累积记分无从知晓的情况,设立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制度。违法行为将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查询,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权威解读:现在电子眼等协助交通管理的设施开始广泛使用,市民一般情况下对自己是否违法并不知晓,结果到换证等检测时,发现车辆还有违法记录,耽搁了市民的办事时间。为此细则规定,交管部门应立即将违法信息告知当事司机。 “无责”司机“有限”赔偿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医院不得拒治车祸伤者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接到救援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接到急救指挥中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不得推诿、拒绝。 权威解读: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到救援电话的医疗机构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治伤者,并且将伤者送到具备医疗条件的医院。如果医疗机构以伤者无钱等因素拒绝救治,医疗机构将会受到严处。 临时车位不得影响人通行 停车难是城市居民最头痛的事,为此就出现了道路临时设置为停车点,《道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交管部门在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影响正常的行人或车辆通行。 权威解读:临时停车场,是交管部门为方便市民停车所设置的。如果一些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影响了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行,将予以取消。居民遇见这种情况,可向设置停车点的交管部门反映。 校车应配备随车监护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载运幼儿园、中小学生的校车,应当在车身和车厢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且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并随车配备监护人员。 权威解读:成都就曾出现过运载幼儿园、小学生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给家庭造成悲剧,规定学校接送学生的专用车必须写上“校车”字样,并且不准超载。否则不仅对司机给予处罚,还将对责任学校给予严处。 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位 《实施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权威解读:目前,停车场均没有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这与城市的发展是不协调的,为了完善公共设施,要求全省各地要加大公共设施完善力度,尽快在停车场内完善残疾人停车位。 交总宣记者马黎明实习生舒张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