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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五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6:14 荆楚网-湖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6日电

  严禁学校“乱收费”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乱收费”现象说不。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义务教育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保障“免费”义务教育

  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每年将其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

  为校园提供安全保障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定期对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对于群众关心的校园周边安全问题,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针对此前发生的一些校园安全事故,草案特别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禁止划分重点学校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除向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评估制度,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应采取措施缩小差距。

  不得以成绩代替全面考察

  为了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草案严格课程管理,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为保证素质教育落在实处,草案规定,对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

  草案强调,义务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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