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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6:19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司法部日前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指出,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按照办法,公证执业区域可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为单位划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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