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有20年工龄公务员下海可获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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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6:27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于去年12月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有20年工龄的公务员辞职创业可获一次性补偿。 辞职办中小企业实惠多
条例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二十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对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失业人员或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可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政府采购须“考虑”中小企业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该条例明确,今后政府采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规划中须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中小企业因配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市政建设项目,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需要拆迁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 乱收费要“连本带息”还 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也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已收取的应当立即返还,并支付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