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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来了满腹委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7:2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2月26日讯(记者 宋亮亮 实习生 孙嘉夏 )2月25日,从哈尔滨来海口的刘女士向本报反映,她这次专程来海口,是想在海口买一套房子。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现在房子没买成,却反受一肚子委屈。

  买房莫名其妙被拒绝

  据刘女士介绍,2月25日上午10点多,她和一个朋友看中了位于金龙路深发展大厦的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根据该房产公司公布的广告上的标价,这套房子的售价为22万元。随后,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刘女士和她的朋友前去看房。看完房子后,刘女士认为房子太陈旧了,希望能降低一下价格。于是,房产公司和该房屋业主贾先生进行了联系,贾先生表示在价钱上可以商量,但是因为当时他在外地,要一周后才能回来,所以无法详谈。

  而刘女士告诉贾先生,自己要于本月26号返回哈尔滨,所以希望能够尽早成交,贾先生就委托房产公司办理售房事务。

  正在商谈之中,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却突然改口:“22万这个价格不行,不卖了,要涨价。”刘女士和房产公司协商了半天,公司就是不肯卖房,刘女士要求提供贾先生的联系方式,但该公司拒绝提供。

  业主不卖房我们没办法

  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2月25日下午3点,记者来到了这家房产公司。只见公司门口,还立着一个大大的广告牌,上面清楚地写着:“深发展大厦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售价22万。”此外,该公司没有任何关于此套房子的价格销售说明。刘女士指着广告牌气愤地对记者说:“既然是房产公司公布的标价,怎么能说涨价就涨价呢?”

  记者采访了该房产公司营销部的周经理。据周经理介绍,业主贾先生给他们出具的委托书,上面的价格确实是22万元,直到刘女士买房的时候,公司没有收到贾先生关于更改委托事项的书面通知。但是,由于近日想买贾先生房子的人比较多,贾先生便不想按照原来的价格售房,想对价格进行提高,但是还没有定好具体价格,所以,房产公司的广告上也没有进行更改。周经理告诉记者:“我们中介公司的任务,是帮助业主寻找买主,所以,既然业主不想卖房了,我们就不能和刘女士签定买卖房屋的合同。”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公司作为经营者一方,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本案中的房产公司把已经过时的广告招牌摆出来售房,结果导致消费者的重大误解,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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