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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下月起统称公证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7:25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公证机构管理制度上的空白。

  《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为了区别不同的公证处
,《办法》规定: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从3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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