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物权法》难产 应非一封信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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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45 南方网 | |||||||||
南方都市报 1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表示,虽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由于各方意见不能统一,《物权法》出台将被推迟。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坊间有传说,可能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有关。 巩献田的观点引发了各方激烈的争辩。有消息说,在2005年底召开的名为“中国物
果真如此吗?恐怕未必。现在出台《物权法》固属必要,但《物权法(草案)》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尽管并不是什么政治性问题。巩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让人不敢苟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是在其指导下以其为依据制定的,《物权法》也不例外。所以,《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其应有之义,下位法没有必要重复上位法规定,这应该是一个常识性问题。《物权法(草案)》与国有资产流失、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国有资产的保护应由特别法——国有资产保护法去调整,贫富差距问题应该主要是社会保障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去解决,将上述问题归罪于《物权法》有点牵强附会。 对于《物权法(草案)》总体上应该给予肯定,但也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采纳了传统物权法理论的结构,把物权分为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占用,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物权法(草案)》还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衔接问题。比如《草案》第110条规定,善意取得通过转让合同方式取得有效,就与《合同法》51条发生冲突。《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权利人追认合同就发生效力,这种取得就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有权取得。但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也就根本不会发生善意取得。这样一来,要么造成《合同法》第51条必须修改,要么就会使得善意取得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正是基于《物权法(草案)》存在的现实缺陷和不足,《物权法》被推迟出台可谓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情。(原载2月25日《经济参考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