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禁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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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58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公证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责任编辑:刘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