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隐私不容侵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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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58 天津日报 | |||||||||
案例:王某,女,某厂技术员,与厂内女工屈某素有矛盾,王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发现屈某正在洗澡,便想可以乘机抓一些把柄侮辱屈某,以图报复,遂拿出照相手机,朝屈连拍几张,被屈发现后溜走。屈报警,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评析:本案例中王某用手机偷拍他人洗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闫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