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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隐私不容侵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58 天津日报

  案例:王某,女,某厂技术员,与厂内女工屈某素有矛盾,王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发现屈某正在洗澡,便想可以乘机抓一些把柄侮辱屈某,以图报复,遂拿出照相手机,朝屈连拍几张,被屈发现后溜走。屈报警,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评析:本案例中王某用手机偷拍他人洗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
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惩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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