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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禁办重点非重点 教师工资参照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58 天津日报

  ■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

  ■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每年将其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城市教师晋升高级

  应有农村任教经历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作为重点之一。

  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担任义务教育教师,引导和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农民工子女与当地

  学生享有平等教育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体现了对城乡孩子平等接受教育权的尊重。

  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草案明确“禁用童工”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对在公办学校学生

  不得收取学费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草案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草案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地域、户籍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编排重点班被叫停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设专章对教师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了对教师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草案也对保障教师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义务教育学校经费

  每年应向社会公布

  为了规范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义务教育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每年将其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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