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贿赂村民当“村长”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58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何会文)日前,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办法》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的人,要依法处理,直至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威胁、贿赂村民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新《办法》规定,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现场开
新《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由多个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委会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 责任编辑:闫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