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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三项制度  ——四论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23 中国环境报

  本报评论员

  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经验的科学总结,并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这些制度是环保部门进入宏观决策的切入点、路标和钥匙。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些制度,保障国务院《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得以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已从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对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这不是简单的范围扩大,而是环境保护的着力点逐步从单一项目向区域规划和宏观决策的事前调控、由单一污染源治理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协调的转变。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刹车阀和转向盘;成为建设项目、区域规划、宏观决策科学与否的评判尺和试金石,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项目、规划和决策确立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预防功能,并积极探索发挥这种作用和功能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国务院《决定》将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作为今后环境执法的重点,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已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和程序。各地各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力量,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防微杜渐的作用。

  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是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所在。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暂停审批超总量地区新增总量的建设项目;限期治理期间不得建设增加总量的项目。同时,各地各部门当前要切实把总量控制落实到重点行业发展规划、重点企业生产过程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清洁生产和“以新代老”来获得新一轮发展所需的环境容量空间,促使行业、企业依托总量“量体裁衣”来确定自身的发展方向和规模;各地各部门要把总量控制落实到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海域的环境规划中,落实到城市群的环保规划中,通过实施环保工程和优化发展来降低现有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托总量削减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国务院《决定》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环境保护要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核情况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依据。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保障,更是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进步的推动力。环境保护要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首先要责任到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决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近日联合颁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把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去,认真查处违法部门、人员和企业相关责任人,震慑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推进落实7项重点任务,完成“十一五”期间和2020年环境目标,离不开这3项制度的坚决有效实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坚持环境保护“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同样需要这3项制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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