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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节假日收13万“好处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37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利用春节、元旦、国庆等节假日,一公司女主任4年间从他人处拿了“好处费”13万余元,她在庭审中竟辩称是“信息咨询费”。近日,嫌疑人肖某被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0月,肖某受聘任重庆某公司双增双节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之前她也在该公司任职。2000年至2004年期间,每
年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五个节日,肖某都要从有业务往来的江北一物资回收公司董事长手里接受贿赂500——2000元不等。2002年至2004年间的春节、五一、中秋三个节日,肖某又从另一家金属回收公司拿到500—2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检察机关还查明,从2001年春节期间到2004年年底,江北某金属回收公司经理何某多次向肖某送“好处费”共计94000元。

  庭审中,肖某辩称她只收取过江北某金属回收公司经理何某“信息咨询费”38000元。但在法院判决前又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近日,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13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全额退缴赃款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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