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节假日收13万“好处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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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37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利用春节、元旦、国庆等节假日,一公司女主任4年间从他人处拿了“好处费”13万余元,她在庭审中竟辩称是“信息咨询费”。近日,嫌疑人肖某被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0月,肖某受聘任重庆某公司双增双节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之前她也在该公司任职。2000年至2004年期间,每
庭审中,肖某辩称她只收取过江北某金属回收公司经理何某“信息咨询费”38000元。但在法院判决前又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近日,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13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全额退缴赃款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