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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之责引出迷离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40 长沙晚报

  

车祸之责引出迷离官司

  肖惠民给记者展示法院下达的拘留决定书。刘炬摄

  本报湘潭讯51岁的肖惠民,是一位在湘潭打拼了20多年的民营企业老板。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起连环购车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却使自己莫名其妙被拘留,且家里的两台车和
上万元现金也遭到扣押。于是,引发了一起“民告官”的官司。日前,肖惠民已聘请律师,要求湘潭县法院退还被扣押财物、赔偿损失,并要求赔礼道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受理了这起案件,并口头告知湘潭县法院暂缓执行。

  肖惠民在家中被逮走

  今年1月9日下午5时多,忙完了生意的肖惠民和一位朋友正坐在自家客厅烤着火、聊着天。这时湘潭县人民法院的警车,突然开到他家。车上下来了三四十个人,其中几个人夹住肖惠民,就直接上了车。与此同时,他儿子停在外面的一辆牌号为湘C-21957的小轿车,也被法警予以扣押。来到法院后,肖惠民被法院以妨碍执行为由予以拘留。他身上的12600元现金,以及别人写给他的一张29545元的欠条也被扣押。

  都是渣土车转让惹的祸

  究竟是什么事情使肖惠民飞来横祸呢?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2004年5月说起。肖惠民的儿子肖敏曾有过一台牌号为湘CZ0109的东风渣土复卸车。2004年5月28日,肖敏与湘潭县某单位的谢陈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由谢陈付给肖敏购车款6.6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自购车之日起,所有费用以及交通责任均由谢陈承担,之后的车辆管理、效益,也同样归谢陈所有。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就在谢陈购得这台车后不到几个月,这台车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2004年10月18日,驾驶该车的司机许伟在湘潭县易俗河,将一名年仅5岁的小女孩王双撞伤致残。许驾车逃逸,不久后,被湘潭警方抓获。然而,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竟然追究到了肖惠民的头上。

  出事车车主仍是肖惠民的儿子

  原来,由于肖敏与谢陈之间事先没有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因此,肖敏仍是这辆车的登记车主。于是,2005年3月,当受害人王双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肖敏自然就成了被告之一。而肖惠民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也出席了案件审理。不过,在法庭上,一个他并不认识的人张小勇,却以车主的身份,出现在被告席上。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许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张小勇、莲城渣土运输公司、肖敏对车辆的管理存在过失。因此,由许伟、张小勇、肖敏、莲城渣土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并由四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的一个关键角色

  作为这起连环购车中的第一个买主谢陈为何没有责任?原来,谢陈在购车之后,曾到湘潭渣土车管理部门莲城渣土运输公司更改过挂靠户头。为此,记者采访了莲城渣土运输公司有关负责人。他们的答复是:该车过户所签的转让协议上证实是唐勇与谢陈合伙购买。当时,在莲城渣土运输公司签字的是唐勇,而与肖敏的购车签字是谢陈,而中途他们却将车重新转让给张小勇。

  这位负责人的说法,似乎使得这个案情更加复杂。原来这台车虽然是谢陈购得,但挂靠在他们公司的户主却是唐勇———谢陈的合伙人。直到现在,在他们登记的车辆户主名单上,那台肇事车辆的户主也仍然是唐勇,而并非是张小勇。

  这些迹象似乎表明,谢陈和那台肇事车辆还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然而,当记者找到谢陈时,他却很肯定地说,他早已与这台车没有任何关系。谢陈说,实际上他是代唐勇购的车辆。唐勇才是这台车的实际车主。

  然而,一张“车辆转让协议”却显示谢陈与这台肇事车的联系。这是谢陈和唐勇、张小勇之间签订的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在协议中,记者竟然没有看到双方购车时谈定的价格。而且,张小勇的名字也被写成了“张勇”。然而,更让肖惠民的律师不解的是,在湘潭县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肖惠民根据这一点向法院提出了追加谢陈为被告的请求,但法院却未予采纳。

  肖家成了主要赔偿人

  判决的结果,虽然出乎肖惠民的预料。而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在随后湘潭县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他竟然成了主要赔偿人。

  判决生效后,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肖家执行了两次财产扣押。扣押的财产分别为1台渣土车和1台猎豹小轿车。此外,还有12600元的现金。对此,肖家人很不理解。肖惠民的理由是:肖家不是案件的第一被告;即使是被告之一,为何其他几个被告均没有执行,而单单只执行了他一个人;再者,被告是他儿子肖敏,那为何又要将他抓走呢?

  带着这些质疑,记者采访了湘潭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法院之所以对肖惠民一家采取执行手段,理由主要有:一是因为肖惠民当初对执行干警有妨碍的举动;二是由于其他被告目前都没有赔偿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先对具有赔偿能力的被告进行执行;三是谢陈虽然曾从肖敏手中购得肇事车辆,但是,由于事发之前,他已经将车辆转手,所以,他并不是实际车主。因此,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谢陈并没有作为被告。也就是说,在这起连环购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中,谢陈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界对此判决有不同看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异议。湘潭市晶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晶石认为: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应该通过法院审理。首先应当确定直接的赔偿责任人。在这个过程中,汽车的实际车主应当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实际的直接赔偿义务人,这个人是许伟,而不是肖敏。

  肖惠民的代理律师杨舜泗认为,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敏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其一是缺乏客观的事实依据。因为肖敏在2004年5月28日,与谢陈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约定了购车之后的一切事故归谢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登记,原车主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不具有所有人的权利。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公安部门对肖敏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当由他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一、关于连环购车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12月底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名为《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的调整。”刘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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