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赖账者可获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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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2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雷卫东颜妍)法院执行难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昨天,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们会聚我市,他们将用两天时间对《关于人民法院对特困群体实行执行救助的规定》(讨论稿)等6项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和探讨。 设立基金救助申请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对特困群体实行执行救助的规定》(讨论稿)内容包括,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以设立基金向某些尚未实现债权、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救助:一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申请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的除外。二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正在住院治疗,费用巨大,家庭无力承担的;或虽然出院,但已负巨额债务的;或已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三是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举报“老赖”可获奖励 为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有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落实的问题。这次会上讨论的《关于人民法院悬赏执行的规定》(讨论稿)提出,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悬赏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悬赏申请执行书,悬赏执行的奖金数额或比例,由申请执行人自行确定。 发给举报人的奖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悬赏执行的奖金应该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法院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赖账不还将被曝光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讨论稿《关于人民法院债务人公示制度的规定》推出了一项新举措:设置被执行人公示登记簿,并可以定期将登记簿记载的被执行人名录通过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当被执行人超过规定执行期限6个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导致无法执行时,法院可以公布债务人的名单。 公布被执行人名单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如果该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担保,可以不予公布。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法院无法通知的,执行法院可以不经通知直接公布。 安全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为预防和规范法院处置执行案件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事件,会议还将讨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安全预案的规定》(讨论稿)。 这个规定(讨论稿)指出,当出现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满,聚众扰乱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时;或被执行人以自杀、自残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对抗法院执行的;涉及执行案件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执行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人身危险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抗拒执行等情况时,可以启动执行安全预案。 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行使职权,会议还将讨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告知事项的规定》(讨论稿)和《关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