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颁布《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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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26 今晚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李薇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 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
化,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公证 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 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记者26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 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06 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分为 总则、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7条。 这个办法对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公证执业区域;规范公证 机构的名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 具体内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 确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公证机构在公证执业管理中的主体 地位,强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的颁布,填补了公证机构管理制度上的空白,对构建科学、 有效的公证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执业行 为,保障公证业的依法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