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义务教育法草案剑指四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54 青年时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 2月25日上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人关注的是,草案直面义务教育实施中的四大焦点。

  焦点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

  解决方案: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

  “目前,农村义务教育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钱的问题。”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杨东平教授说,“如果义务教育法修改时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就无法彻底改变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介绍,为了解决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目前草案专设“经费保障”一章,并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草案要求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焦点二: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

  解决方案: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对许多中国城市家庭来说,孩子接受优质教育是头等大事,花多少钱都舍得。在不同学校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差别巨大的环境下,择校之风盛行自然就不难理解了。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给每个孩子创造一个公平的人生起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师资力量方面,草案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草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差距等。

   焦点三:“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

  解决方案:升学率不得作为考核标准成绩不能替代全面考察

  “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杨东平说。

  张建华表示,为扭转当前应试教育风气盛行的状况,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很强的措施:

  ●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力的倾向。为此草案规定,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

  ●严格课程管理。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明确考核要求。草案规定,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焦点四: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

  解决方案:发放教辅应当免费补习功课不得收费

  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

  为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出了许多很有针对性的措施:

  ●禁止利用补习和发教辅书进行乱收费。草案明确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禁止利用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防止教科书成为牟利工具。草案提出,要减少教科书种类,降低教科书成本,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课程标准确定教科书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关注立法·其他

  教师不得体罚侮辱学生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子女可在父母打工地就近入学

  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来源:青年时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