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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退换”并非商家挡箭牌 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1:4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余小姐在某商场的服装专柜购买一件羊绒短大衣时,柜台边有“减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在得到该柜台售货员对短大衣质量的确认之后,余小姐花380元予以购买。但时隔不久,余小姐发现这件短大衣根本不是羊绒的,甚至连羊毛的都不是,没穿几天就起球、脱线。更让余小姐气愤的是,等她两个多星期后到商场找销售这件大衣柜台的负责人理论时,该柜台已经撤离。对余小姐提出的退换短大衣的要求,商场负责人一口咬定此事与他们无关,余小姐应找短大衣的销售商协调解决,且余小姐购买此商品时,
柜台边有“概不退换”的告示。因商场坚持自己“清白无辜”,双方存在根本性分歧而协商破裂。那么商场真的“清白无辜”吗?

  江苏南京昌禾律师事务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所律师梁昆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羊绒短大衣的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假充真,虽减价销售,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做出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单方声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应属无效。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方在租赁商场的柜台向余小姐提供服务时,以假充真,致使余小姐权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商场可再向短大衣的销售者追偿自己的损失。余小姐在某商场的服装专柜购买一件羊绒短大衣时,柜台边有“减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在得到该柜台售货员对短大衣质量的确认之后,余小姐花380元予以购买。但时隔不久,余小姐发现这件短大衣根本不是羊绒的,甚至连羊毛的都不是,没穿几天就起球、脱线。更让余小姐气愤的是,等她两个多星期后到商场找销售这件大衣柜台的负责人理论时,该柜台已经撤离。对余小姐提出的退换短大衣的要求,商场负责人一口咬定此事与他们无关,余小姐应找短大衣的销售商协调解决,且余小姐购买此商品时,柜台边有“概不退换”的告示。因商场坚持自己“清白无辜”,双方存在根本性分歧而协商破裂。那么商场真的“清白无辜”吗?

  江苏南京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昆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羊绒短大衣的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假充真,虽减价销售,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做出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单方声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应属无效。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方在租赁商场的柜台向余小姐提供服务时,以假充真,致使余小姐权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商场可再向短大衣的销售者追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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