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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车费让她惨丢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2:22 新闻晚报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一起因多报销5元钱车费,而引出的劳动合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某物业公司支付被解雇的员工刘小姐替代提前通知期的经济补偿金800元及仲裁费300元。

  [法官点评]

  出纳工作是整天与金钱打交道的岗位,担任出纳工作的刘小姐,两次从财务报销中,多报销了5元钱,这在一般人的眼中,可能不是一个问题,毕竟她也是外出办公事而所为。但作为一名从事出纳工作的刘小姐,应该懂得有关财务上的规定,就是要报销也应该获得领导上的审批。

  区区5元钱的性质,是不该归属于财务报销的范畴,多报了就是一种多占多贪行为。特别是对于一名刚刚踏上社会的年轻人来说,那些在经济上构成犯罪的人,都是从多贪多占的小事情上开始。以前一位老采购员曾经说过,他在外出办事的过程中,左口袋里放的是单位公款,而右口袋里放的是个人钱款,做任何事要公私分明,一分一厘都来不得半点含糊。

  “失误”多报销

  2005年8月下旬,刘小姐应聘进入这家物业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每月工资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9月的一天,刘小姐因乘车睡觉过了站,再坐车折返回来,为此在车费报销时比平时多了2元,该情况在公司主管询问后,刘小姐才作了汇报。

  10月的某天,刘小姐和公司另一员工外出办公事,由那位员工支付了出租车费10元(发票金额为13元),而刘小姐在填写报销单时写了13元,多报了3元。公司在弄清了事实后,要求刘小姐予以更正,最后实际报销了10元,该款由刘小姐交给了那位员工的丈夫。

  2005年10月15日,该物业公司作出了与刘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于17日正式通知刘小姐,刘小姐的实际工作至当日解除。10月26日,刘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元,得到了仲裁认可。

  但该物业公司则表示不服,于2005年12月27日起诉法院,坚持不认可需要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声称刘小姐在公司担任出纳期间,有财务报销上弄虚作假行为。而财务人员在报销中不能实事求是,性质较为严重,符合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返还补偿金

  庭审中,刘小姐则称物业公司夸大其词,所报销的车费和为他人填写报销凭证,均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属于违纪。考虑到公司对自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自己则表示同意,但公司应按照规定须支付自己“代通金”800元,及承担仲裁费用。

  法院认为,刘小姐与该物业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现该物业公司解除了与刘小姐的劳动关系,却未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显然属于无理。

  关于该物业公司诉称刘小姐存在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代通金”的意见,法院以为刘小姐对于乘车过站多花费了车资,以及代替他人报销的事情上没有主动向公司陈述事情过程,确有不妥之处,但这些行为与虚假报发票恶意占有公司财产之间毕竟存在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就以此认定刘小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遂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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