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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热点快评:飞车行抢严惩,惩之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刚桥

  日前,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其要旨便在于通过统一执法尺度,来从重从严惩处“双抢”犯罪。《意见》的出台背景,便是“鉴于当前抢劫、抢夺犯罪呈现‘多、快、高’的特点”。

  飞车行抢已经成为不少城市的伤痛,在一个以公力救济为主要特征的法治社会里,公共安全主要维系于法律之下的政府组织。使市民免于飞车行抢的恐惧,是政府不折不扣的责任。多年来,飞车行抢打而不僵、除而不绝,于政府管理和刑事司法而言,都是一个严峻而又必须勇于面对的考验。

  《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解决“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区别,原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按抢劫罪处理的4种特定情形,《意见》扩大至7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夺罪一般处3年以下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3年以上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一字之差,于刑事处遇上却可能是生死之别。

  《意见》的直接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6月间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均与“飞车行抢”相关联。也就是说,在广东的《意见》出台之前,最高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飞车行抢的法律“成本”———这种特殊形式的抢夺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最高刑罚即意味着死刑。至于3种情形何以变7种,仔细对照既可看出此种变化实为语义的更加明确,而非实质的扩大。

  在作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意见》未出台之前,法律未对“飞车行抢”的性质予以明确,实践中本着“就轻不就重”的原则,多以“抢夺”定罪。“抢夺”罪的刑罚轻重在一定程度上又与抢夺的既得数额相关联,因此,飞车行抢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得手的财物不多,处罚相应也并不重。这引起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很显然,在典型的飞车行抢案中,受害的往往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随身财物,更包括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的随身财物和携带人通常具有某种人身依附性,行抢财物的同时也将置被害人于危险的状态,“抢”的指向已不仅仅是财物,还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而“抢夺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则是“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

  与传统的抢夺行为相比较,飞车行抢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乃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都有更严重的影响。无论是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还是在控制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上,将飞车行抢的行为一律以“抢夺”定罪论刑实难称恰当。两份《意见》的先后出台,在规范执上形成了从司法解释到区域刑事政策的良好布局,飞车行抢的遏制,更多的将在乎执法层面。公众也在期盼着“有法可依”之后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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