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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未缴到赃物也可定罪”有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6: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重拳打击“双抢”犯罪,社会好评如潮专家详解亮点:“未缴到赃物也可定罪”有依据

  本报讯记者胡军报道:广东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下发《指导意见》,重拳打击“双抢”犯罪,《意见》出台后,社会好评如潮。也有一些读者对其中“飞车抢夺最高可定死罪”、“抢夺500元即可判刑”、“未见赃物也可论罪”等规定提出讨论,昨天,记者采访了
暨南大学法学院梁玉霞教授。

  5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可找到依据

  据了解,就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先前广东省是将全省划分为三类地区,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数额标准。有读者就问,500元的起刑点,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广东实际相符?会不会导致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增大,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梁玉霞表示,广东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500元的标准对于珠三角以外的地区还是较合适的。即便在珠三角地区,也有许多低收入家庭,还有大量的外来工,他们的月收入一般也就在1000元左右,如果一次被抢走500元的财物,也就去掉了半个月的收入,所以,这个标准对于保护他们的利益来讲,也是比较合适的。此外,广东“双抢”严重,从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来讲,确定一个较低的定罪标准也是比较现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较大”定为500元至2000元。200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罪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等同,广东的《意见》关于抢夺罪的定罪数额起点是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

  抢劫与抢夺如何区分?因抢夺致人受伤即转为抢劫

  有读者问,《意见》关于驾驶车辆抢夺向抢劫转化规定了七种情况,是否可以理解为以后绝大部分“飞车抢夺”都可以按照抢劫罪判?抢劫与抢夺两种行为究竟如何区分?

  梁玉霞表示,“飞车抢夺”只有在具备这七种规定情形才可按抢劫罪处罚。抢劫与抢夺最根本的区别是,抢劫行为具有暴力色彩,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或者精神控制,使其不能反抗或反抗无效,从而劫取其财物的行为。抢夺则是乘人不备夺取被害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如果财物与被害人分离时,被害人因为被抢夺而受伤,那么受伤本身就使其意识到自己被抢而不再是“不备”了,并且由于受伤而无法反抗,这就在瞬间使抢夺转化成了抢劫。

  对于《意见》列举的七种特殊情况,梁玉霞说,都是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行为特征的,是恰当的。

  找不到赃物如何定罪?定罪并非要所有证据均齐备

  《意见》规定了使用证据的三个标准。有读者问,如果找不到赃物,又如何确认犯罪事实呢?

  梁玉霞表示,对于犯罪的查证与认定,必须要靠证据,但是,证明犯罪的有无,并不是要案件的所有证据齐备才能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而不是量的要求。所以,未见赃物也可以定罪。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种“广东特色”规定完全符合法律精神该意见不需预告期1月底颁布时已执行

  昨天上午,列席人大代表团小组审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表示,抢夺金额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指导意见列出飞车抢夺7种情形定为抢劫罪,前三种是最高法院规定的,后四种是广东从实际情况出发“加上去的”,完全属于“广东特色”,“公检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认为这四项规定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陈华杰介绍,该意见在1月底颁布时就已开始执行,不需预告期。现在,飞车抢夺事件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抢夺的钱物数额虽然很小,但是造成当事人受轻伤以上的后果或者重伤、死亡的,就可以按抢劫罪论处,“这是从重处罚的,因为抢劫罪最高可判死刑,抢夺罪最高则只判无期徒刑”。

  ·广讯·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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