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问题探讨:维权需走出体制性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月23日《金陵晚报》报道:令大荣空调设备(南京)有限公司的李春(化名)意想不到的是,他这个兼职工会主席竟因为组织活动而丢掉工作。昨天,已经失业半年多的李春终于打赢了官司,替自己讨回了公道。

  李春的遭遇不是个案,之前北京的一家企业工会主席唐晓东因为同样的原因被企业辞退。这反映出企业工会组织在目前体制下的尴尬。

  过去搞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性质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在理论上不具有各自的独特利益,彼此的利益没有本质的冲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在这些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有了一些显著的差别,如所有者、管理者希望利润最大化,职工希望福利最大化,有时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冲突,工会也就由此获得机会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工会的角色定位。

  然而,即使有《工会法》作为依据,工会组织在实践中依然遭遇一些困境。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之间,更多的倾向于后者;另一方面,目前的工会建设依然沿袭传统体制的做法,工会组织还缺乏“为职工利益说话”的条件。如在干部任用方面,不少工会干部属于兼职甚至是由私营企业主自己兼任,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均受制于企业管理者或所有者,这些都是传统体制的做法。从法律规定看,虽然《工会法》明文规定了工会享有的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表述为“可以要求……”、“有权要求……”、“有权提出意见”,缺少企业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工会缺乏作为企业内独立组织的法律底线支撑。

  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在相关的法律创制和审判活动中,切实反映职工的时代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惟其如此,《工会法》关于工会的角色认定才能得到实现,工会才能发挥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舒解社会紧张、稳定社会秩序的和谐推动作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