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规划农村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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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0:44 新京报 | |||||||||
已发放了31套新农村住宅设计图,供农民盖房参考 据新华社西安2月27日电(记者陈钢)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的这部地方法规,为农村村庄和住房建设提供了管理依据。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在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村民住宅建设和设计、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村庄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把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了村庄规划的约束性、住宅设计建设的规范性、建筑风格特色的引导性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义务性。 陕西省副省长王寿森表示,全省将以贯彻《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为契机,对一些地方村庄规划失控、住宅建设无序、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水平低下、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陕西省政府今年已为此安排1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村庄建设规划。 陕西省建设厅已向各市、区发放了31套新农村住宅设计图,供广大农民盖房时参考使用。 ■相关新闻 建设新农村将不断扩大基层民主 何勇强调,一定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据新华社武汉2月27日电(记者袁志国)27日,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命名表彰大会在武汉召开,会议提出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要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不断深化管理民主,促进新农村各项目标任务的逐步实现。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强调,在新农村建设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从农民最关心的事情着眼,从农民最急迫的事情入手,从最能见成效的事情做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不提脱离实际的口号,不定超越现实的目标,不搞劳民伤财的工程,集中力量解决农民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村务是否公开、决策是否民主、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是否有效作为检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把农民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新农民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确保新农村建设让农民受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