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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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1:53 新晚报 | |||||||||
托运行李赔偿额相应提高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林红梅)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说,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今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他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