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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发布《赔偿责任限额》 旅客赔偿限额升至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2:24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昨天,民航总局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中指出,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
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废止。

  昨天,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说,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Z 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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